“集体研究”卖了土地使用权,两“村官”和合作社被判罪,因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朱剑
案情: 今年49岁的田某在诸暨市次坞镇某村当了十多年的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村52岁的俞某当时是村委会主任兼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2006年初,部分村民打报告给村两委,要求购买村里的土地使用权办企业。在田某和俞某的主持下,村两委分别开了会讨论这个事,并达成了“发展村经济是大事”这样一个共识。就这样,“村官”们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7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以每亩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部分村民。2007年,该村经济合作社再次将1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 这是诸暨市最大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案发后,田某、俞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诸暨市检察院公诉,近日,诸暨市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经济合作社罚金15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俞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即便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集体”也不能自行改变其使用权归属和用途,因为虽然村民实行“自治”,但这样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该村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田某、俞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系共同犯罪。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